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 申请条件 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维修服务能力,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二)注册资金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完备的研发条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有品牌产品; (四)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从事所申请产品研发及相应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在职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拥有固定生产场所和完整生产线,所申报产品的年生产能力达到三十万台 (IC卡企业年生产能力应达到一千万张)以上; (六)具有相关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经验,至少在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拥有覆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销售及服务网络; (七)经营业绩良好,在申请的前二年无亏损; (八)管理规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产品管理要求,有健全的保证产品生产和安全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以及相应设施; (九)产权明晰,资信良好,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记录。 申请企业根据所申请的产品,向信息产业部提供下列材料(应是中文,并附光盘): (一)《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介绍以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主要人员的情况; (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相关材料; (五)设计、生产、检验等用软件、设备、仪器的清单与证明; (六)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及仓库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有关产品的设计、工艺、检验以及生产能力和试点应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八)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以及产品安全性检验报告复印件(申请生产或制作税控IC卡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交IC卡产品生产许可证以及卡操作系统、税控功能和安全等技术指标的检验报告、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最近三年完税凭证复印件; (十)银行资信证明(原件)和近三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十一)产品销售、技术维修服务网点说明与清单; (十二)与申请产品相关的软件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证书复印件; (十三)企业近三年内重大改组、资本运营情况的说明; (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审批时限 (一)信息产业部应当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齐全性、形式符合性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 (三)信息产业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四)信息产业部在许可过程中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要核查申请企业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申请企业应当配合。 (五)信息产业部对通过认定的企业进行公示,对无异议的企业,颁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并公布名单;对有异议的企业,依法进行核查。 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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