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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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法组织;
  (二)具有与操作空间电台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拥有必要的资金;
  (四)具有履行国家主管部门和国际电联规定义务的能力;
  (五)拟设置空间电台所使用的卫星网络必须完成国内、国际卫星网络频率协调;
  (六)国家规定开展特定空间业务所需具备的其他条件。(说明:特定空间业务种类较多,例如,开展卫星广播业务,需要广电部门的批准;开展卫星气象业务,需要气象部门的批准,其他还有地球探测、科学研究、导航定位等。)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和受理程序
  (一)申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申请表;
  2、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3、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资格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5、单位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主要情况;
  6、拥有必要资金的证明材料;
  7、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材料。
  (二)信息产业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程序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者提交申请的实质性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并通知其办理设台手续。对不予以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变更和延续程序
  空间电台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空间电台轨道位置、使用频率、发射功率、天线特性等技术参数或使用用途的,必须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相关材料,经审查、批准,办理设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空间电台执照》后才能实施变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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