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条件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社会中介组织; 2、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5、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6、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资质等级 通信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分甲、乙二个等级。 甲级资质标准: 1、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中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各不得少于2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得少于5人; 3、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4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乙级资质标准: 1、单位负责人及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6年以上,且具有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2、具有中级以上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具有通信工程概预算资格人员不得少于3人; 3、近2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2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4、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应报送的材料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1)《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由信息产业部提供格式文本,一式2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近6个月内的验资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复印件或合法完备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和经济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通信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所有雇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9)有关工程业绩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材料的要求 总体要求:申请材料应如实填写,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等情况,不予受理。 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的材料: (一) 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 附件材料一套。附件材料应设①目录清单,标明页码,并按②综合卷、③人员卷、④业绩卷、⑤补充卷(需要补充材料时提供)等内容分别装订成册。 1、 综合卷内容及顺序要求如下: (1)目录表(标明所附文件的页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新申请企业不提供); (5)企业章程(加盖股东印章、法人代表签字)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9)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2、人员卷内容及顺序要求 (1)工程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名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2)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如单位人员是一份社会保险证明,请在人员名单表中注明保险单的顺序号,只提供一份社会保险证明即可); (4)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2)、(3)、(4)项每个人员的所有资格证书复印件应装订在一起,如:张宏的职称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概预算、通信建设项目工程师资格证书应装订在一起,接着再按照人员名单装订另一人的) 3、 业绩卷内容及顺序要求(新申请企业可以暂不提供) (1)该卷内容清单表 (2)工程业绩清单(应与申请表顺序一致); (3)XXX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 …………………………… (x)XXX工程合同、验收报告等。 受理审查程序
(一)、中央企业
(二)、非中央企业
1、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2、审查、决定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不能在审查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证书颁发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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