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公告中规定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
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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