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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 &gt; 信息服务 &gt; 文件发布 &gt; 文件发布</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index.html/cmswe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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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816911.html</link>
<pubDate>Wed, 25 Nov 2009 06:56:23</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了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务院法制办《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532号），现已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进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任免、奖惩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简称人事教育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委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委托，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部内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事教育司、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三章 内容与要求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经营发展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内部管理控制情况；

　　（七）被审计法定代表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他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

　　（四）任职期间单位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诉讼、重大资产损失等；

　　（五）任职期间单位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工作总结；

　　（六）任职期间的决策机构办公会会议纪要以及纪录；

　　（七）其他经济监督部门对本单位检查后提出的工作报告和处理意见；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需向其他部门或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的依据、方法、内容和范围；

　　（三）任期期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资产管理状况；

　　（四）对外投资管理以及收益情况；

　　（五）任期内存在的主要经济问题；

　　（六）审计评价；

　　（七）审计意见或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步骤与程序

　　第十六条 人事教育司依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明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起止时间，原则上审计起止时间不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财务司接受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后，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确定审计重点，配置审计资源。

　　第十八条 财务司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在召开进点会议时送达。

　　第十九条 财务司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会同人事教育司组织召开有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议。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会议上报告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在现场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有关信息系统以及电子数据，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可以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财务司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财务司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初稿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 财务司在对审计报告、被审计法人代表经济责任履职报告、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和研究的基础上，向人事教育司提交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将报告送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应当以审计查证或认可的事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标准等为依据，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方面的决策能力、管理水平、经营效果，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情况，作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责任界定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法定代表人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法定代表人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办法规定的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由有关部门或者其所任职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和人事教育司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意见</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817035.html</link>
<pubDate>Fri, 13 Nov 2009 13:50:06</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工信部原〔2009〕51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深刻吸取三聚氰胺污染婴幼儿奶粉事件教训，从源头上严防三聚氰胺污染食品和饲料的类似事件再度发生，引导三聚氰胺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

　　三聚氰胺是一种基本有机化工产品，广泛用于木材、塑料、涂料、造纸、纺织、皮革、电气等行业生产。我国是三聚氰胺生产大国，产能、产量位居世界前列。多年来，三聚氰胺行业管理相对薄弱，行业发展中产能盲目扩张、布局分散、产品单耗偏高等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三聚氰胺氮含量高的特性，故意将该产品添加到乳制品及饲料中，损害了人民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进一步加强三聚氰胺生产管理、规范三聚氰胺经营行为是各地工业主管部门、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十分重要的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生产企业是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落实生产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社会责任和守法经营的意识，以监控产品流向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为核心，完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特别是要强化产品生产和出厂销售等环节的管理，防止三聚氰胺流向乳品加工业和饲料加工业。

　　三、规范生产环节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生产装置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备案，装置投产前要向当地工业主管部门通报。生产企业要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完善产品生产及出入库台账。产品包装要登记编号，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标识。禁止委托生产或贴牌生产等行为。

　　四、严格出厂销售管理

　　三聚氰胺生产企业要严格出厂销售管理，一要建立用户登记制度，查验购买企业有效资质，了解其购买三聚氰胺的用途，不得向食品企业、饲料企业销售三聚氰胺产品。二要建立用户承诺制度，要求购买企业承诺所购三聚氰胺不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三要建立出厂销售台帐，确保真实、完整和可追溯。四是要将三聚氰胺废料视同三聚氰胺产品进行管理。

　　五、强化行业准入管理

　　为逐步解决行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新建、改建、扩建三聚氰胺装置，要统筹兼顾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新建装置应依托现有合成氨、尿素、纯碱、碳铵等化工企业建设。新建装置的吨产品能耗要控制在1200千克标煤以下、尿素消耗应不多于3200千克、废水废气要达标排放。现有装置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力争2014年底前达到上述各项指标。

　　六、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要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生产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承诺拒绝向食品和饲料加工业销售三聚氰胺。积极分析研究三聚氰胺行业发展动态，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交流管理经验，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七、完善监管和信息通报制度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的管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三聚氰胺生产经营监管制度和生产经营信息通报制度。生产企业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生产和出厂销售信息，并接受相关核查。

　　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请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地区三聚氰胺上年和上半年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777197.html</link>
<pubDate>Wed, 11 Nov 2009 18:38:25</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关于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商产发[2009]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关企业：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经过近年来的快速发展，汽车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重要载体。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汽车产品出口现状和面临的形势

　　中国汽车工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发展，基本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汽车工业生产体系，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在强大的国内市场激励下，经过汽车业界的共同努力，获得了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第二大生产国。近年来，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也呈现快速发展态势，2001-2007年年均增长近50%，2008年汽车产品出口已达302亿美元。但从总体看，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地区）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出口经营粗放、品牌和营销网络缺失、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出口产品附加值不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亟待加强等问题制约了汽车产品出口的发展。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存在的问题更为凸显，出口大幅下降，我国汽车产品出口面临严峻形势。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汽车产品国际比较优势依然存在，国际市场需求潜力巨大。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汽车产品出口战略，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汽车产品出口，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转变外贸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效益和质量，推动我国汽车产品出口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从2009年到2011年力争实现年均增长10%；到2015年，汽车和零部件出口达到850亿美元，年均增长约20%；到2020年实现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额占世界汽车产品贸易总额10%的战略目标。

　　“十一五”后期和“十二五”期间，继续巩固传统发展中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拓展汽车零部件国外配套市场和发展中国家的中高端市场，稳步进入发达国家整车中低端市场。着力培育我国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自主核心技术的跨国汽车和零部件企业集团。 大力支持自主品牌汽车产品出口。

　　为此，要着力推进汽车产品出口结构实现五个转变：

　　——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汽车整车出口从载货汽车及底盘等商用车为主向以经济型轿车、大中小型客车等乘用车、商用车并重转变。推动零部件出口从以机械类为主向机电类、电子类产品为主转变。积极支持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

　　——出口市场结构。整车出口市场由发展中国家中低端市场逐步向中高端市场转变；零部件出口市场由以售后和维修市场为主向进入跨国公司全球供应配套链（ODM，即定牌设计生产/OEM，即定牌生产）市场转变。

　　——出口贸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单一的产品出口向产品、技术和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

　　——出口企业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企业从单纯的进出口型企业向营销型企业转变。

　　——售后服务主体结构。推动汽车出口从依赖进口商销售网络向自主营销体系转变。

　　三、加快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增强汽车产品出口的技术基础

　　（一）做好出口基地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结合出口基地发展状况，研究提出加快出口基地建设的长远规划。力争将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成为我国汽车工业自主创新、规范出口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基地，世界汽车产业转移、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承接载体。

　　（二）鼓励出口基地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支持基地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发展。

　　（三）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快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出口基地搭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产品认证、检验检测、人员培训等公共服务平台。

　　四、鼓励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一）积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积极开拓市场，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简化承保和理赔程序，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扩大对汽车整车出口的产品责任险承保。

　　（三）加强汽车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搭建汽车产品出口新型融资平台。充分利用进出口买卖方信贷等措施。

　　（四）完善中资金融机构国外分支机构功能，向出口企业提供客户及买方银行信用咨询服务，对海外分销商及终端用户提供融资贷款支持。

　　五、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一）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加强研究开发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海外研究开发中心，在消化引进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国外技术、人才、营销网络，通过海内外兼并等方式掌握关键零部件等相关技术，提高研发能力。

　　（二）积极引导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出口。支持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新型车辆动力蓄电池和新型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支持推广纯电动汽车，引导推广混合动力汽车。

　　（三）引导企业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主动接轨国际标准体系，推动产品的国际安全、质量和标准认证工作，支持企业参与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四）整合研究开发资源和科研力量，建立分工协作、利益共享、共同进步的机制，鼓励科研院所和产业集聚群加强产学联合，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采购中心和地区总部。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重点发展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产品和企业，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和知识产权的国外注册保护等。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应对和化解贸易摩擦

　　（一）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中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名录库。对信用状况良好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以一定方式向国际采购商、国外行业协会公示和推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诚实守信企业。

　　（二）积极应对和化解国际贸易摩擦。加快建立我国汽车产品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贸易摩擦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组织企业早准备、早应对，最大限度维护我汽车出口企业的权益。

　　（三）加快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完善通报协调机制。密切跟踪、收集和整理国外汽车产品相关认证及技术法规信息，引导企业按照国际规则和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四）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推动与其他国家实现产品检验结果的双边互认，有步骤地推动与中东、东欧、非洲、中南美洲等我国汽车整车出口具有较大增长潜力地区签订汽车产品政府间互认协议的工作。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汽车整车出口秩序的办法。商务部会同有关部委完善相关办法，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规范汽车出口秩序。

　　七、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

　　（一）鼓励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或企业间联盟体对外投资，在境外建厂设点，扩大海外生产规模，贴近销售市场，带动汽车产品、技术和服务出口。

　　（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海外营销体系。鼓励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建立境外营销中心和营销网络，完善出口产品的零配件供应、维修服务体系。积极引导企业在国际市场加大品牌建设投入。

　　（三）加大贸易促进工作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览会，展示我国汽车零部件技术发展水平。按照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原则，继续办好“中国国际汽车零部件博览会”。

　　（四）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推动汽车零部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选择若干个与我国机电产品贸易互补性较强的市场，组织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分行业、分项目进行对口交流与合作，支持企业加大合作研究开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人才的力度。

　　八、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服务水平

　　（一）按照互利双赢的原则，积极探索产业、贸易和物流有机结合的运作模式，大力推动国内汽车整车出口生产企业与国内航运企业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联盟，创建我国远洋汽车运输船队。

　　（二）大力实施贸易便利化。综合运用海关对企业的分类管理、分类通关、预约通关、担保验放等多项便利措施，提高货物通关效率。在对汽车出口企业商品检验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出口汽车产品的监管，帮助企业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积极推行汽车产品免验工作。

　　（三）加强培训服务。选择我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及潜在市场，就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认证、投资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等内容组织专家对出口企业进行培训，指导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海外投资。

　　（四）充分发挥驻外经商机构作用。各驻外经商机构要积极推进多双边经贸合作，帮助出口企业应对贸易摩擦和开拓国际市场。

                                                                                                　　商　 务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734672.html</link>
<pubDate>Wed, 21 Oct 2009 08:10:47</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财企〔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要求，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对当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发〔2009〕9号）的精神，为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二、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三、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四、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

　　五、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尽早形成一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

　　六、积极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七、在已有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包项目信息和接包企业对接平台，促进发、接包业务的顺利对接。积极搭建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之间的桥梁，组织安排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商的洽谈会，建立两者之间的沟通渠道。研究支持组建服务外包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联盟，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鼓励大中型企业分步骤地将业务外包。

　　八、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服务外包业务，深入了解市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做好政府和企业发包的工作。

　　九、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手段，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政策扶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推介，打造中国服务外包品牌。

　　十、政府或企业在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时要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同时增强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发包、接包、分包、转包等环节的法律风险意识，促进服务外包行业的规范运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资委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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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tem>
<title>关于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的指导意见</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742632.html</link>
<pubDate>Tue, 20 Oct 2009 08:44:58</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精神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关于“利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战略部署，实现《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5号）、《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提出的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消费品工业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简称“两化融合”）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意义重大
　　
　　消费品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08年消费品工业企业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利润分别占全国工业的47.5%、41.7%、29.4%和20.7%。但是，消费品工业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产品同质化严重、创新能力弱、能耗物耗较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突出等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下，这些矛盾进一步凸现。 
　　
　　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是党和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战略决策。大力推进“两化融合”，不仅是消费品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措施，更是消费品工业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调整振兴的一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目前，我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已具备较好基础和环境，步伐明显加快；不少企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正在从单项应用迈向集成应用阶段，有的企业已经将信息化建设与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较薄弱，各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环节和领域“两化融合”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缺乏，规划、政策及标准建设工作滞后。要把“两化融合”作为消费品工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任务，积极探索，深入推进。
　　
　　二、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加大政府的引导力度，促进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促进面向行业的信息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信息技术在消费品工业企业研发设计、原料控制、生产制造、企业管理、品牌建设、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降耗、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应用，促进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消费品工业由大变强步伐。
　　
　　三、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根据消费品工业市场化程度高的特点，要发挥企业作为市场和“两化融合”的主体作用，引导企业从发展战略需求出发务实推进“两化融合”，增强竞争力。
　　
　　（二）整体规划，分类推进。根据消费品工业行业众多、行业差异性大的特点，既要围绕“两化融合”全局性工作，加强统筹规划，又要从消费品工业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稳妥推进。
　　
　　（三）典型引路，对标赶超。根据消费品工业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实际，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发现、总结各行业特别是细分行业典型经验和最佳实践，树立标杆企业，加强推广应用。要引导广大中小企业积极学习典型经验和标杆企业，在学习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
　　
　　（四）健全体系，加强服务。要促进消费品工业行业管理及服务体系与信息化管理及服务体系的融合，建立覆盖政府、协会、中介组织、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两化融合”工作体系，加快专业化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四、发展目标
　　
　　到2015年，信息技术、人才与工业技术、人才进一步融合，专用装备国产化智能化水平、产品研发设计水平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自主品牌建设能力以及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发展方式进一步转变。
　　
　　——造纸、皮革、纺织、食品等专用装备以及医疗器械设备数字化、智能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产品研发设计广泛应用信息技术。
　　
　　——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综合集成制造和柔性制造系统在重点企业基本普及。
　　
　　——电子商务和自主品牌营销信息化健康发展；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广泛应用；电子签名和认证技术在消费品交易过程中普遍应用。
　　
　　——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企业基本应用生产过程在线监测预警和自动控制系统；重点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信息技术应用对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的贡献显著提高。
　　
　　——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大幅提高；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发展；食品药品企业诚信系统广泛应用。
　　
　　五、重点任务
　　
　　（一）轻工行业
　　
　　重点提升轻工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支持轻工行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大规模定制化水平，推动传统产业升级。家电行业重点推进产品研发、设计、生产数字化、协同化，促进产品的智能化和高端化；龙头企业应推行大规模定制生产模式，逐步从生产型制造向服务型制造转变。造纸行业重点推广应用节能控制、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信息技术和设备，研发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加快大型制造装备的数字化步伐。皮革行业重点使用转鼓群控、计算机涂料配色等自动化生产技术。家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技术、大规模定制生产技术和数字化销售预知技术。陶瓷行业重点推广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制造技术，提高产品的设计水平。缝制机械行业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缝制设备。积极发展安全、智能、益智型娱乐玩具。
　　
　　（二）纺织行业
　　
　　重点提升纺织行业专用装备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广适合化纤、纺织、印染和服装等行业特点的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专业化进销存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发展专用装备的嵌入式系统。棉纺织行业重点推广应用配棉管理信息化以及生产自动检测、管理系统；服装行业积极采用人体数码扫描技术和裁剪缝纫自动组合技术和装备，实现服装设计和制造的集成；化纤行业重点应用生产过程集散控制系统和各类自动控制装置；印染行业重点应用织物染色印花工艺参数在线检测技术和有利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自动控制系统。
　　
　　（三）医药行业
　　
　　重点提升关键、核心医疗器械的数字化水平；建立医药行业运行监测网络体系，完善医药行业统计、监测系统，密切监测行业生产、投资和市场供求的变化趋势。搭建基于信息技术的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创新平台。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新药研发与试药系统，加快新药研发进程。加快医药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实施，提高医药企业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降低生产成本。积极推广应用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生产线，实现发酵罐、生产工艺的计算机控制，全面提升药品质量的检测、控制水平。
　　
　　（四）食品行业
　　
　　重点提升食品行业关键生产工艺、专用装备及生产线的数字化控制水平；推进企业诚信体系以及产品质量控制系统与可追溯系统的建设，提升食品生产的检测、控制数字化水平，增强企业质量安全与清洁生产控制能力。促进企业应用信息系统加强对采购、生产、配送、库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导和督促大中型食品工业企业，按质量管理要求，应用原料检测、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自动化装置，改善质量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区域性公共质量检测服务平台，帮助小型食品工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把“两化融合”工作作为消费品工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结合实际，建立统一部署、职责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分年度实施方案。逐步建立重点行业、专业市场、重点企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体系。发布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重点指导目录。分行业探索建立“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应用信息技术促进卷烟、食盐、糖精年度生产计划和国家医药储备计划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结合各行业急需，组织制订“两化融合”技术标准和关键产品标准。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地应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促进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综合政策措施。创建一批国家级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中心。建立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项目储备库。积极利用技术改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加大对消费品工业企业“两化融合”的支持力度。加强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关键核心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鼓励发展面向行业“两化融合”的各类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并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发展计划。支持并指导教育和培训机构增设或更新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专业和课程。针对消费品工业对“两化融合”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与对接、宣传工作。针对“两化融合”不同环节和领域，组织实施消费品工业“两化融合”示范工程，树立一批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组织表彰一批“两化融合”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主动加强与信息服务企业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广消费品工业企业与信息服务企业对接、合作的成功经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融合，促进消费品工业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展示展览、会议论坛和各类媒体，加强对“两化融合”工作的交流与宣传。
　　
　　（四）加强专业信息服务工作。行业协会应在政府指导下，及时反映行业“两化融合”情况、问题和建议，积极开展典型经验推广、行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和信息服务咨询等工作，促进“两化融合”有序开展。各类信息服务企业应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加快发展面向中小企业和专业市场的信息服务平台。鼓励消费品工业企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720431.html</link>
<pubDate>Sat, 10 Oct 2009 10:07:42</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推进
　　             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目前，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在生产加工领域具备一定国际比较优势，但研发、设计和销售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促进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发展的外部环境急需改善；纺织服装行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纺织服装自主品牌国际化程度较低等，这些都严重制约我国纺织服装自主品牌的成长。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培育我国的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加快自主品牌建设已经成为新时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当前，在纺织工业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阶段，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时期，以服装、家纺等纺织终端产品为重点，加快推进纺织行业自主品牌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迈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面推进我国自主品牌建设的有益探索。为做好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培育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全方位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增强服装、家纺行业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国由纺织大国向纺织强国的转变。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健康、规范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培育发展一批以自主创新为核心、以知名品牌为标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优势服装、家纺企业；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在国内国际市场占有率显著提高；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发挥企业创建自主品牌的主体作用，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研发、质量、管理、营销水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形成一批消费者认可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坚持以政策为引导。通过政策引导、规范市场、营造环境和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提高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综合实力。一是树立自主品牌意识，制定企业自主品牌发展规划。二是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服装、家纺行业加工制造水平和产品品种质量。三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设计投入，着力培养设计师队伍，提升服装、家纺设计创意水平，培育服装、家纺品牌文化。四是通过管理、营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提高自主品牌管理水平、营销水平、宣传策划水平和市场快速反应能力，大力开拓销售渠道和营销网络，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营造公平规范的国内市场环境，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实现国内外服装、家纺品牌同等市场待遇。二是打破地方保护，消除市场壁垒，减少重复检测，构建国内统一市场，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便利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和自主品牌的宣传力度，宣传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典型，形成全社会争创、发展、消费、保护自主品牌的氛围。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一是加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战略研究，指导和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二是建立完善人才培训体系，为服装、家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企业管理、市场信息及员工培训等方面服务。三是加强产品研发设计和品牌推广平台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影响力的服装、家纺设计创意中心和品牌推广中心。四是加强信息咨询和质量检测体系建设，为企业对外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提供服务。

　　（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一是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要明确品牌定位，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不断开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产品，引导、扩大消费。二是大力发展自主品牌连锁店、专卖店、专业店、电子商务等符合现代流通发展趋势的新型流通销售模式，建立多层次的自主品牌销售渠道。三是积极推进“自主品牌进名店”活动，鼓励“自主品牌创名店”，扩大自主销售比例。四是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发挥纺织服装专业市场的渠道作用，利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下乡。

　　（五）大力开拓海外市场。一是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到海外投资设厂，利用当地资源、政策和市场，建立开拓国际市场的桥头堡。二是推进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跨国并购投资，获得海外销售渠道，在传统市场逐步建立国际化的研发、销售和服务体系。三是大力开拓新兴市场，以新兴市场为切入点，逐步建立服装、家纺自主品牌海外销售渠道。四是定期在有关目标市场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专题博览会、展销会、发布会，扩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国际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六）实施自主品牌重点工程。按照“扶优扶强”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托行业组织，选择自主创新能力强、市场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盈利能力强的100家左右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和培育。在跟踪培育过程中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始终保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先进性和竞争性，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国际化服装、家纺自主品牌。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高研发设计能力，建立公共研发设计平台，在信息、人才等方面向企业提供帮助，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商业运作模式，鼓励服装、家纺企业利用自主品牌作抵押，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融资，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品牌信用担保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自主品牌为纽带进行并购重组。

　　（三）扶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鼓励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走出去”，在重点出口市场和新兴市场定期举办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展览会，支持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广交会、服装服饰博览会；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主动使用自主商标；对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在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渠道拓展等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四）加大服装、家纺自主品牌保护力度。加强跨区域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工作；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建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应对机制；加强对合资合作过程中服装、家纺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国外资本收购兼并我国重点品牌应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加大对服装、家纺行业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力度，适时开展服装、家纺行业市场专项整治活动。

　　（五）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业企业的作用。积极支持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开展服装、家纺自主品牌进名店、自主品牌推广、市场拓展、信息咨询、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活动。商业企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实行“五优”：优惠进场、优先上柜、优先宣传、优先销售、优先结算，充分发挥商业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优势，为自主品牌服装、家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提高服装、家纺自主品牌适销率。

　　（六）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和单位建立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会商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工作重点，协调和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各部门要按照“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协同配合、全面推进”的原则，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综合协调，全面指导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发展改革委协调支持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技术进步等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制定对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财税支持政策；商务部负责推动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国际化工作，整顿和规范流通领域经济秩序；人民银行负责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工商总局负责规范商标注册与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质检总局负责加强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共同推进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中国纺织工业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协助政府部门，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引导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积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新闻单位要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和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发展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全面推进我国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720442.html</link>
<pubDate>Sat, 10 Oct 2009 10:00:07</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海峡西岸经济区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服务周边地区发展新的对外开放综合通道，是东部沿海地区先进制造业的重要基地，在全国区域经济发展布局中处于重要位置。福建省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居主体地位，支持福建省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改革发展大局、加强两岸经贸合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加快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以下简称“海西”）工业的发展和信息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闽台加强产业交流与合作

　　（一）支持福建省在海峡两岸产业合作方面先行先试。发挥海峡西岸经济区独特的对台优势和工作基础，努力构筑两岸产业合作的前沿平台和紧密区域，采取更加灵活开放的政策，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支持台商在闽投资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并采用先进技术的电子信息、船舶、机械、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项目，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陆企业到台湾投资兴业，推动建立两岸产业优势互补的合作机制，争取闽台在产业合作、投资贸易、市场对接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鼓励海西引进台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积极推动闽台产业对接。密切与台湾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支持国家相关行业协会在福建举办两岸产业研讨、展览、对接等大型经贸活动，促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鼓励建立与台湾产业配套以及大陆台资企业所需的零部件、原辅材料中心，支持设立“闽台信息产业合作交流促进中心”，建设以厦门湾、闽江口、湄洲湾等区域为主的闽台产业对接集中区。会同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台办在福建联合主办“海峡论坛”及相关活动。积极推进两岸信息产业等领域技术标准对接与合作。加快推进两岸直达通信光缆建设，积极研究和推动台资企业在厦门等地先行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等相关工作。

　　（三）加快福建省台商投资区建设。支持以现有台商投资区和各类产业基地建设为依托，积极承接台湾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转移；支持在福建建立具有特色的台商产业专区，在福建沿海建设海峡两岸信息产业等合作试验区；支持福州、海沧、集美、杏林四个台商投资区改造提升，支持在泉州等地设立台商投资区；支持台商引进关键的零部件进行加工、生产和销售。

　　二、支持海西先进制造业发展

　　（四）做强电子信息产业。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福州软件园、厦门软件园、海峡西岸软件及信息服务外包示范区建设。支持建设海西国家级电子废弃物综合加工利用示范基地、海峡西岸半导体照明产业化及应用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重点发展消费电子、软件和集成电路、平板显示、LED、新型电子元器件、移动通信终端等特色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

　　（五）发展壮大装备工业。做强做大工程机械、汽车零部件、船舶、环保设备等优势装备产业，加快发展全自主智能机器手、农业机械、光伏制造设备、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装备产业，培育发展具有福建特色的纺织服装、日用陶瓷、包装、建材、塑料、食品加工等产业装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福建沿海港口作为大型装备制造业项目布局的备选基地，引导大型石化、冶金等大型成套装备企业在福建沿海布局，支持汽车、船舶等企业与台湾等地区的大型企业集团联合重组，形成若干具有特色和知名品牌的装备制造业产业集群。

　　（六）优化提升原材料工业。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积极发展临港工业，加快湄洲湾、漳州古雷等石化基地建设，支持建设湄洲湾闽台石化合作专区；结合淘汰落后、联合重组，研究制定福建钢铁行业结构调整的方案；支持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加快建设一批高精铝板带、稀土深加工、玻璃深加工、石材深加工和高档建筑卫生陶瓷配套等项目，推动资源型产业向精深加工发展；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重组整合，提升重点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产业技术装备水平，支持行业装备向自动化、信息化、清洁化方向发展。

　　（七）改造升级消费品工业。支持对纺织服装、食品、日用陶瓷、鞋业、塑料、电池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实施技术改造，发展传统产业技术支撑等服务体系，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附加值，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沿海部分产业向龙岩、三明、南平等山区转移；支持特色工艺品产业发展，加大传统工艺技术保护和创新力度；支持盐业体制改革，理顺产销关系，推动盐场改制重组；支持中药材生产和重大新药研制及产业化工作，加强对医药用品和器械应急储备的指导和支持。

　　（八）促进军工及配套产业发展。支持福建军工发展，支持和指导雷达、导航仪器、舰载装备、光学仪器、通讯器材和关节轴承等产品和企业的发展，支持为国防服务的工程机械、发电设备、特种车辆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推动重大军民两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应用，支持福建民爆行业雷管生产线安全和扩能改造。

　　（九）推动自主创新，培育新兴支柱产业。指导和支持福建省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能力建设以及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提升海西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支持外资、台资企业在福建设立研发中心。瞄准国际前沿, 充分发挥比较优势抢占科技和产业制高点，培育发展新一代移动通信、新能源、新材料、精密仪器、生物医药及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创意产业等新兴产业。支持福建省人民政府每年在福州举办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并作为主办单位之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深度结合。支持部属院校、科研机构与福建企业对接，在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实验室、研发机构。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在福建开展TD产学研联合攻关。

　　（十）促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发展。加强对福建省工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指导，强化工业及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大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支持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实施，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支持福建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在冶金、化工、建材、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推广应用，鼓励闽台就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进行交流与合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基地、园区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加大对福建省重大节能、节水项目，以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示范工程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十一）加快“两化”融合。着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推进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和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加强企业信息化标准建设。支持福建省纺织服装行业率先开展“两化”融合试点。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信息服务业，推动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项目在福建省的试点和示范。支持福建开展通信业与制造业融合互动试点推广工作，支持福建推广电子签名和证书应用，加快推进福建移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宽带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完善通信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大力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升海峡西岸互联网接入能力，共同加大对党政专用通信、应急通信的投入力度，增强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保障能力。加快福建省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共同推进福建省20户以上已通电自然村通电话工程、农村宽带建设工程、移动通信“三网惠三农”工程、农业和农村信息技术推广工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试点进程,开展“信息下乡”活动，建设全国农村信息化综合信息服务示范基地。支持福建省扩展和完善TD产业链，加快TD无线城市建设，推广TD行业应用。

　　（十三）加强无线电管理。加快实施《海峡西岸区域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协调相关部门继续加大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强海峡西岸无线电管理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建设。支持福建省无线电行业协会在我部指导下与台湾无线电行业协会开展沟通协调，探索建立闽台无线电频率协调机制，有效解决海峡两岸无线电信号相互干扰问题。

　　四、支持海西产业集群和中小企业发展

　　（十四）推动海西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支持福建省以各类专业园区、产业基地为载体，龙头骨干企业为基础，创新发展环境，完善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形成晋江及莆田制鞋、泉州服装纺织、德化陶瓷、福州显示、厦门光电、闽西北林产加工、厦门及龙岩工程机械、福安电机、南安石材等一批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在制定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建立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集群示范等方面，优先安排海西产业集群项目。支持福建省创建国家重点产业发展基地。

　　（十五）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税收优惠、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核心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为中小企业创业和发展提供服务；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在海西投资兴业，鼓励两岸中小企业合资、合作和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加强对海西工业发展和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支持

　　（十六）加强规划指导。进一步加强对福建省海峡西岸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的指导力度。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行业规划及专项规划的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安排中，充分考虑福建省尤其是海西地区优势和特色产业的发展需求，指导福建省编制特色工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节能降耗、淘汰落后、发展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七）支持开展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福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支持开展标准制定和质量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福建建立工业、通信业应急体系的指导，支持建立两岸应急工作交流平台。支持大用户直购电试点工作。加强福建通信业管理工作，积极支持战备应急通信、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动员保障等工作，积极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加强福建省应急通信设备和队伍建设，落实各项网络信息安全责任，满足福建省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通信保障和网络信息安全需求。

　　（十八）加大中央专项资金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大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比照中西部地区适当降低中央投资项目地方投资比例，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对福建产业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装备制造、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建材、电子信息、新兴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核准、资金扶持以及其他专项计划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引导、支持石化、钢铁、有色金属、建材、汽车、船舶、装备制造等领域的企业联合重组。
　　
　　
　　
 ]]></description>
</item>
<item>
<title>国务院批转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若干意见的通知</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720453.html</link>
<pubDate>Wed, 30 Sep 2009 03:18:49</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坚持产业政策导向，严格执行环境监管、用地管理、金融政策和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为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落到实处，巩固和发展当前经济企稳向好的势头，加快推动结构调整，坚决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新兴产业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工业增速稳中趋升，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

　　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一）钢铁。2008年我国粗钢产能6.6亿吨，需求仅5亿吨左右，约四分之一的钢铁及制成品依赖国际市场。2009年上半年全行业完成投资1405.5亿元，目前在建项目粗钢产能5800万吨，多数为违规建设，如不及时加以控制，粗钢产能将超过7亿吨，产能过剩矛盾将进一步加剧。

　　（二）水泥。2008年我国水泥产能18.7亿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11亿吨，特种水泥与粉磨站产能2.7亿吨，落后产能约5亿吨，当年水泥产量14亿吨。目前在建水泥生产线418条，产能6.2亿吨，另外还有已核准尚未开工的生产线147条，产能2.1亿吨。这些产能全部建成后，水泥产能将达到27亿吨，市场需求仅为16亿吨，产能将严重过剩。

　　（三）平板玻璃。2008年全国平板玻璃产能6.5亿重箱，产量5.74亿重箱，约占全球产量的50%，其中浮法玻璃产量为4.79亿重箱，占平板玻璃总量的80%。2009年上半年新投产13条生产线，新增产能4848万重箱，目前各地还有30余条在建和拟建浮法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产能将超过8亿重箱，产能明显过剩。

　　（四）煤化工。近年来，一些煤炭资源产地片面追求经济发展速度，不顾生态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现代煤化工工艺技术仍处于示范阶段的现实，不注重能源转化效率和全生命周期能效评价，盲目发展煤化工。传统煤化工重复建设严重，产能过剩30%，在进口产品的冲击下，2009年上半年甲醇装置开工率只有40%左右。目前煤制油示范工程正处于试生产阶段，煤制烯烃等示范工程尚处于建设或前期工作阶段，但一些地区盲目规划现代煤化工项目，若不及时合理引导，势必出现“逢煤必化、遍地开花”的混乱局面。

　　（五）多晶硅。多晶硅是信息产业和光伏产业的基础材料，属于高耗能和高污染产品。从生产工业硅到太阳能电池全过程综合电耗约220万千瓦时/兆瓦。2008年我国多晶硅产能2万吨，产量4000吨左右，在建产能约8万吨，产能已明显过剩。我国光伏发电市场发展缓慢，国内太阳能电池98%用于出口，相当于大量输出国内紧缺的能源。

　　（六）风电设备。风电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新兴产业。2008年底已安装风电机组11638台，总装机容量1217万千瓦。近年来风电产业快速发展，出现了风电设备投资一哄而上、重复引进和重复建设现象。目前，我国风电机组整机制造企业超过80家，还有许多企业准备进入风电装备制造业，2010年我国风电装备产能将超过2000万千瓦，而每年风电装机规模为1000万千瓦左右，若不及时调控和引导，产能过剩将不可避免。

　　此外，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也十分突出，一些地区和企业还在规划新上项目。目前，全球范围内电解铝供过于求，我国电解铝产能为1800万吨，占全球42.9%，产能利用率仅为73.2%；我国造船能力为6600万载重吨，占全球的36%，而2008年国内消费量仅为1000万载重吨左右，70%以上产量靠出口；大型锻件存在着产能过剩的隐忧；化肥行业氮肥和磷肥自给有余，钾肥严重短缺，产业结构亟待进一步优化。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我国工业生产经营出现的困难，一方面是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外因影响，另一方面也有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的内因，不少行业重复建设、盲目扩张，在外需严重萎缩的情况下产能过剩矛盾加剧。当前我国经济回升的基础还不够稳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取得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因此，尽快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把有限的要素资源引导和配置到优化存量、培育新的增长点上来，大力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不仅对实现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对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正确把握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导向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企稳回升的关键时期，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推进结构调整，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所涉及的行业具有很强的市场性和全球资源配置特点，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辅之必要的调控措施，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主要原则。

　　一是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转移产能，形成参与国际产业竞争的新格局；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谋求有效益、有质量、可持续的发展。

　　二是分类指导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对钢铁、水泥等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鼓励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工艺和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集中有效资源，支持企业提高关键环节和关键部件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产业化示范，防止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引导有序发展。

　　三是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立足于新一轮国际竞争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尽快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及时制定出台专项产业政策和规划，明确技术装备路线，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抓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时修订产业政策，提高准入标准，对结构调整给予明确产业政策引导。

　　四是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行业产销形势的监测、分析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信息发布，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同时，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重复建设的深层次矛盾。

　　（二）产业政策导向。

　　钢铁：充分利用当前市场倒逼机制，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通过淘汰落后、联合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加快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推动钢铁工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严禁各地借等量淘汰落后产能之名，避开国家环保、土地和投资主管部门的监管、审批，自行建设钢铁项目。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大型钢铁企业发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档工模具钢等关键品种。尽快完善建筑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加快淘汰强度335兆帕以下热轧带肋钢筋，推广强度400兆帕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升级换代。2011年底前，坚决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碳钢企业吨钢综合能耗应低于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

　　水泥：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执行等量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对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水泥项目一律暂停建设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各省（区、市）必须尽快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落后产能时间表。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线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污泥及垃圾等。新项目水泥熟料烧成热耗要低于105公斤标煤/吨熟料，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石灰石储量服务年限必须满足30年以上；废气粉尘排放浓度小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落后水泥产能比较多的省份，要加大对企业联合重组的支持力度，通过等量置换落后产能建设新线，推动淘汰落后工作。

　　平板玻璃：严格控制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遵循调整结构、淘汰落后、市场导向、合理布局的原则，发展高档用途及深加工玻璃。对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所有拟建的玻璃项目，各地方一律不得备案。各省（区、市）要制定三年内彻底淘汰“平拉法”（含格法）落后平板玻璃产能时间表。新项目能源消耗应低于16.5公斤标煤/重箱；硅质原料的选矿回收率要达到80%以上；严格环保治理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低于500毫克/标准立方米、氮氧化物排放低于700毫克/标准立方米、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标准立方米。鼓励企业联合重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大企业集团发展电子平板显示玻璃、光伏太阳能玻璃、低辐射镀膜等技术含量高的玻璃以及优质浮法玻璃项目。

　　煤化工：要严格执行煤化工产业政策，遏制传统煤化工盲目发展，今后三年停止审批单纯扩大产能的焦炭、电石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和《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的焦化、电石项目。综合运用节能环保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差别电价等手段，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焦炭和电石实施等量替代方式，淘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产能。对合成氨和甲醇实施上大压小、产能置换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稳步开展现代煤化工示范工程建设，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现代煤化工试点项目。

　　多晶硅：研究扩大光伏市场国内消费的政策，支持用国内多晶硅原料生产的太阳能电池以满足国内需求为主，兼顾国际市场。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配套综合利用、环保不达标的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鼓励多晶硅生产企业与下游太阳能电池生产企业加强联合与合作，延伸产业链。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大于3000吨/年，占地面积小于6公顷/千吨多晶硅，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60千瓦时/千克，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98.5%、99%、99%；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开发，降低生产成本。到2011年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

　　风电设备：抓住大力发展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历史机遇，把我国的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风电装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维护市场秩序。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建设新的整机制造厂；严禁风电项目招标中设立要求投资者使用本地风电装备、在当地投资建设风电装备制造项目的条款；建立和完善风电装备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禁止落后技术产品和非准入企业产品进入市场。依托优势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强风电技术路线和海上风电技术研究，重点支持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及产业化示范，完善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推进风电装备产业大型化、国际化，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业。

　　此外，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今后三年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扩建电解铝项目。现有重点骨干电解铝厂吨铝直流电耗要下降到12500千瓦时以下，吨铝外排氟化物量大幅减少，到2010年底淘汰落后小预焙槽电解铝产能80万吨。要严格执行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及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今后三年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要优化存量，引导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三、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对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9〕8号)以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关于坚决抑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重复建设的有关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把握好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措施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势头。

　　（一）严格市场准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制定、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尽快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进一步提高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等产业的能源消耗、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准入门槛。加快编制或修订专项规划，对多晶硅、风电设备等新兴产业要及时建立和完善准入标准，避免盲目和无序建设。质量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和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严格核发螺纹钢、线材、水泥等产品生产许可证，坚决查处无证生产。依法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加大处罚力度。建设主管部门要禁止落后水泥进入重点建设工程和建筑结构工程。

　　（二）强化环境监管。推进开展区域产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内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多晶硅等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才能受理和审批。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的生产企业名单。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限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审批。

　　（三）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切实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监管。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要追究政纪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行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要加强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监管，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已发放贷款的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纠正。严格发债、资本市场融资审核程序。对不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及项目发起人，一律不得通过企业债、项目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融资。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发展改革委要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五）严格项目审批管理。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等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项目，不得下放审批权限，严禁化整为零、违规审批。严格防止各级政府的财政性资金流向产能过剩行业的扩大产能项目。尽快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上述产能过剩行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六）做好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兼并和联合重组的任务十分紧迫和艰巨，结构调整、控制总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均需要企业组织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要抓紧建立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工作程序，同时要扎实做好企业改组、改制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保持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尽快制定出台加快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七）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加强行业产能及产能利用率的统一监测，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产业规模、社会需求、生产销售库存、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等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和投资者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八）实行问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制企业投资低水平产能过剩行业。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关、环保关、信贷关、产业政策关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的有关要求，对违反国家土地、环保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九）深化体制改革。要着眼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产业良性发展的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价格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形成有力促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我国工业实现由大到强转变的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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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523111.html</link>
<pubDate>Tue, 29 Sep 2009 08:58:05</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装[2009]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产品节能管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文件要求，确保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M2类和N1类车辆。
第二章  标示要求
　　第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和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其汽车产品在销售时都粘贴有《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
　　第四条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22757-2008《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要求印制、粘贴。
　　第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保证粘贴在汽车产品上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在汽车产品自身以外其它场所使用的标识可等比例放大或缩小。
第三章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标注
　　第六条  企业标志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汉字标注，且须与在车身尾部显著位置上标注的汽车生产企业名称一致；
　　（二）进口汽车的企业标志采用注册图形商标或注册文字标注。
　　第七条  燃料消耗量的标注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按照GB/T1923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申报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其中进口汽车可经质检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燃料消耗量数据。
　　第八条  启用日期的标注
　　《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启用日期为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打印的制造日期或《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日期。
　　第九条  备案号的标注
　　（一）国产汽车采用车辆识别代号（VIN）或《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型号加后缀识别号，后缀识别号应能区分不同油耗的同一车型，其编号规则由企业自行确定；
　　（二）进口汽车采用车辆一致性证书编号。
　　第十条  其他内容的标注
　　按GB22757-2008要求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应将不同油耗车型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于汽车产品上市销售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备案。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定期公告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指标。
　　第十三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标示、粘贴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报《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的；
　　（三）标示内容与备案内容不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M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1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车辆”;M2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2.2款定义的“包括驾驶员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车辆”；N1类车辆是指国家标准（GB/T15089－2001）3.3.1款定义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汽车生产企业”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生产许可、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生产企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进口汽车经销商”是指已获得汽车产品进口许可的进口汽车经销商。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是指承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
　　第十八条  报送《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样本备案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邮箱：qiche@miit.gov.cn），电子文档格式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装备司子站下载。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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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关于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title>
<link>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720464.html</link>
<pubDate>Sun, 27 Sep 2009 09:30:48</pubDate>
<description><![CDATA[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做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制定本指导意见。

　　工业应急管理是指工业行业保障应对突发事件进行工业产品准备、生产和供给，以及对工业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和恢复等工作，是工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保障国家应对突发事件，坚持预防为主、协调配合，以完善工业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控制或消除工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工业应急管理政策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覆盖重点工业领域和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基本建成，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防范和应对工业突发事件的水平明显提高，应急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工业应急管理与国防动员衔接更加紧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域合作、企业参与的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工业应急体系建设

　　（三）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国家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分别负责军工和烟草行业应急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处置相关突发事件。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工业企业负责应急工业产品生产，履行应急社会责任。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国防动员管理机构的联系，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

　　（四）健全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贯彻国家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研究和起草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业产品应急征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逐步完善工业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不断健全地方工业应急管理法规和规章。

　　（五）健全工业应急预案体系。编制工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完善相关应急预案，不断健全覆盖重点领域和企业的工业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案间的衔接。加大对地方和企业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加强预案动态管理，建立预案备案制度，不定期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预案演练，及时修订相关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六）健全工业应急防范体系。要加大工业行业自身存在的风险隐患，如生产原材料等监测力度，及时发现并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手段，避免引发工业突发事件。要做好工业行业防范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外部因素带来的风险隐患，特别要加大对重要工业设施设备，处于洪涝、地震、泥石流等高风险环境的生产厂房，民爆产品生产和有关尾矿库等重点对象的普查力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辩识、评估及控制。加强部门间和企业间的协调配合，健全管理制度，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加快建立工业行业风险隐患普查、控制、治理的长效机制。

　　（七）健全工业应急管理培训体系。积极推进工业应急管理培训机构、培训师资队伍、培训课程与教材等基础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加强工业企业重点岗位员工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属高校结合实际将工业应急管理纳入相关专业教学内容。鼓励工业行业协会发挥优势积极开展工业应急管理培训。

　　三、增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

　　（八）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工业产品应急保障是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结合应对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业产品需求，编制并实施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工业产品应急准备、生产和供给能力建设。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纳入地方工业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可编制本地区的工业产品应急保障能力规划。

　　（九）开展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动态储备是指生产能力储备和社会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峰值需求大、正常储备难度高的应急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引导相关企业利用现有生产条件开展能力储备。对处置突发事件需要的经常性工业产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需求，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储备。

　　（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信息共享。开展应急工业产品情况调查，建立基础数据库。加强部门间、地区间和单位间的应急工业产品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鼓励通过举办应急工业产品展示交易活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等形式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

　　（十一）加快发展应急产业。应急产业是新兴产业。要以救援与运输装备、应急能源与动力装置、应急通信与信息设备、医药与防护用品、反恐装备与安防系统等为重点，编制当前鼓励和支持发展应急产品目录。加快制定应急工业产品相关标准。鼓励企业对现有产品开展适应性改进，满足应急需要。实施应急工业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应急工业产品推广。加快应急创新成果产业化，推动形成一批应急产业发展聚集园区。

　　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水平

　　（十二）加强突发事件预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不断健全工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利用国家各类监测平台以及工业经济监测网络和预警预测体系，建设工业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体系。借助现有公众媒体和各种专业手段，建立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业主管部门报告。

　　（十三）提高企业应急管理能力。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管理机构或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将应急管理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生产全过程，结合实际制订各类应急预案，增强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快建立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协调机制。

　　（十四）建立工业产品保障应急联动机制。建立部门间应急工业产品需求与生产供给联动机制，必要时可成立相应工作组织。按照就近、就急的原则，加快区域间应急工业产品联动机制建设，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应急工业产品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动员生产联动机制。加强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和工业国防动员的联动和衔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调用机制，积极推进应急工业产品物流体系建设。

　　（十五）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单位、个人发出预警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本级人民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保障应对突发事件，各单位要在现有应急物资管理体制下，加强与处置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衔接，根据需要启动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业产品生产调度和供给。处置突发事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建立突发事件工业损失评估制度，制定工业损失评估规范，及时开展评估工作并掌握相关情况。

　　五、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工业应急管理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工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做好预防和准备、监测和预警、处置和救援、恢复和重建等各个环节的组织工作。

　　（十七）加大工业应急管理投入。根据我国应急体系建设的需要，逐步完善应急工业产品动态储备机制。各单位要将应急管理日常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鼓励企业通过上市等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工业应急产业投入。积极推进建立应急工业产品有偿使用机制。

　　（十八）加大工业应急技术改造。以现有应急保障能力为基础，通过实施必要的技术改造，切实提高应急工业产品的保障能力。以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等工业领域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薄弱环节和隐患为重点，加大改造力度，不断提高防范标准。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开展工业应急管理相关技术研究，健全工业应急科技支撑体系。

　　（十九）加强工业应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工业应急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加强专业人才队伍体系建设，表彰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加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的应急管理专家咨询组，为工业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逐步建立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专（兼）职应急工业产品保障后勤支援队伍。

　　（二十）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与工业密切相关各类应急预案宣传力度，提高工业行业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高度重视突发工业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坚持及时、准确、正面宣传为主，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十一）加强工业应急管理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在工业应急管理领域的沟通与合作，密切跟踪国外工业应急管理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工业应急管理的有益经验，不断提高我国工业应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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